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8,上,153,201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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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豐信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
被上 訴 人 功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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