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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視同上訴人 庚○○
辛○○
戊○○
號4樓
甲○○
壬○○○
丁○○
丙○○
被 上訴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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