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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住臺南市○○街9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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