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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15號
再審聲請人 戊○○
再審相對人 乙○○即謝讚之承
甲 ○即謝讚之承
丁○○即謝讚之承
丙○○即謝讚之承
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本院98年度再字第12號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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