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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抗字第13號
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訴訟
費用額聲請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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