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8,家上,1,2009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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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乙 ○ ○
被 上 訴人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 怡 靖 律師
李 宗 貴 律師
郭 宗 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林永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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