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8,家上易,3,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被 上訴人 庚○○
辛○○
兼前列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己○○
戊○○
前 列二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分割遺產事件(原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67號,民國97年11月25日判決),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 蘇清恭
書 記 官 李梅菊
通 譯 邱鐘元
到庭和解關係人: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上訴人兼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 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和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繼承被繼承人譚友祥之遺產(含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之存款及坐落嘉義市○○段車店小段12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十萬分之七六五與其上門牌嘉義市西區○○○路177號8樓所有權全部)同意由上訴人繼承取得其中新台幣(下同)陸拾萬元,其餘部分由被上訴人取得。

二、被上訴人願於98年4月18日以前連帶給付上訴人前項分得之金額陸拾萬元。

三、上訴人對譚友祥遺產之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上訴人願於98年12月31日以前搬離目前居住的嘉義市○區○○○路177號8樓房屋,不得再為任何請求。

五、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領取譚友祥所遺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的存款。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李梅菊
受命法官 蘇清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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