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8,聲,2,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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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高雄縣路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家境窘困,無力支出上訴裁判費,且伊就本件訴訟事件之上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

三、查:

(一)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除據其提出稅捐處函以為釋明外,經本院調查聲請人及本件共同上訴人謝惠瑛之財產結果,其中聲請人名下除有坐落台南縣仁德鄉○○段一五八地號土地一筆,及一九九二年份汽車一部外,並無不動產或其他較貴重之動產;

至於共同上訴人謝惠瑛名下除擁有一九九三年份、一九九六年份汽車各一部外,亦無不動產或其他較貴重之動產等情,此有聲請人及共同上訴人謝惠瑛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

又聲請人及共同上訴人謝惠瑛於九十六年度並未申報綜合所得稅,均無核定之所得資料乙情,亦有財政部台灣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函存卷可按。

(二)本院審酌聲請人名下雖有上揭土地一筆,惟該筆土地現由相對人聲請台南地院以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五0五一三號強制執行查封在案(執行法院拍賣公告參見原審卷第九頁),至於其名下汽車亦已超過五年之使用年限甚久,所剩殘值甚低,堪認其所有上揭土地及汽車均無變現可能;

且聲請人於九十六年度並無所得收入資料,對照本件上訴費用達新台幣三萬五千八百零三元等情以觀,聲請人主張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者,尚非無據。

參照共同上訴人謝惠瑛名下除有二部已逾使用年限,殘值不高之汽車以外,並無其他不動產或較貴重之動產,其九十六年度復無所得收入,按諸常情,亦難期本件上訴費用有由共同上訴人負擔繳納之望。

此外,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尚非不合法,且依其提出之上訴理由狀所載事項,亦無不經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難謂其上訴顯無勝訴之望。

綜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莊 俊 華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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