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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上訴 人 嘉義縣義竹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1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陳珍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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