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杏如
訴訟代理人 黃祥二
被上訴人 鼎勝峰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永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2月14日下午3時45分許,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陳珍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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