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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
被 上訴人 丙○○ 住臺北縣三峽鎮○○街438號3樓
戊○○ 住同上
丁○○ 住臺南市○區○○街29號7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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