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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79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被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9月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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