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9,家上,1,201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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