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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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