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間因認領子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陳珍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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