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橫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即林驛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被上 訴 人 金鼎開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翼全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建字第20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月27日上午9點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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