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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星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虳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琳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八百零九萬三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二萬一千七百八十五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外,其餘十萬五千四百三十五元,未據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王明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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