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20號
再審原告 翁楊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
表異議之訴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789,573元,應徵裁判費57,78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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