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44號
上訴人即附 蔡譯瑩
帶被上訴人
嚴麗鸞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 雲文平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林湧盛
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余紅鋅
黃秀梅
林珮瑩
劉淑芬
陳麗慧
呂莊傳
王秋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作舟
楊丕銘律師
高華陽律師
複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生源
侯幸君
被上訴人 李慶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余紅鋅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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