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3,上,65,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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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再築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金龍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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