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3,重上更(一),2,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平
訴訟代理人 陳 明 律師
被 上訴人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楊水柱 律師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指定於104年11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