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3,上,247,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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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鄭金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3,00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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