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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高雅莉
上列聲請人與謝總茹即台南市私立英格蘭英語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為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50,9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⒊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本院已依其聲明為判決駁回上訴,判決之事實理由欄㈡⒋及已認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補足短付薪資、未休特別假工資等,計550,692元本息,及發給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訴訟標的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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