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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吳炅隆
訴訟代理人 吳皆得
被上訴人 方顯榮
訴訟代理人 方綉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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