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上,79,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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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林義榮
被 上訴人 林群雄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炳雄
被 上訴人 林媛貞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曼麗
被 上訴人 林小梅
林彰泰
林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比例分攤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日上午十
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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