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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張清安
訴訟代理人 張志強
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王龍鎮
陳禹安
許崑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8月25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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