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重勞上,5,201608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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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靜梅、林進丁、陳啟方、吳嘉昌、朱信龍等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634,440元、5,730,840元、4,274,760元、4,311,600元、4,930,2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5,554元、86,739元、65,058元、65,652元、7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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