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上易,134,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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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34號
上訴人即原
審反訴原告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代 理 人 李念慈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反訴
被 告 中緬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武良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審
反 訴 被告 李碧惠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反訴被告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0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命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30元,上訴人業於104年3月2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頁)。

依法本件補繳裁判費之期限應於104年4月12日屆滿。

惟上訴人迄仍未補繳,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卷第21頁、23-25頁、27頁)在卷可佐;

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爰予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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