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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抗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間
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103年度抗字
第2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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