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上,166,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台灣海峽兩岸文教經貿宗教交流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名繕
被 上訴 人 薛恆聲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7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受命法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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