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勞上易,22,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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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陳振堂
訴訟代理人 陳福龍
被 上訴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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