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上,112,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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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呂恆都
複 代理 人 林立杰
被 上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李漢祚
被 上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許智傑
被 上訴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訴訟代理人 廖士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4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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