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上,132,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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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林宏榮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
被上訴人 林銘聰
林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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