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紀陳桂琴
林陳桂英
魏陳桂蓮
視同上訴人 陳清輝
陳清龍
陳清水
吳陳桂月
陳桂美
陳世駿
陳嘉緯
李玉梅
陳佩珊
陳冠樺
陳黃金蘭(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仁(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傑(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義(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生(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澄
陳清松
視同上訴人 陳秋吟
陳怡秀
被上訴 人 張意慶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吳佳融 律師
張雯峰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 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77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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