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曾銘淞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被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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