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保險上,3,2016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季華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被 上 訴人 趙麗琴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