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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41號
再審原告 蔡廖杭
法定代理人 蔡佳樺
再審被告 張玲媚
訴訟代理人 侯淑惠
再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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