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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78號
再審聲請人 劉永曾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100年度再抗字
第7號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
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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