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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6號
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
第35號確定裁定,再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
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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