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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王富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朝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98,105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為40,110元。
惟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有38,610元迄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丁振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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