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6,上,53,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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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臺南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宋金比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被 上訴人 王朝震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加入律師公會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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