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6,上,93,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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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徐滿惠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永達、徐頌恩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299號),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6年2月7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7,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690元,並限期命上訴人補繳,上訴人於106年2月9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惟迄今僅繳納51,000元,顯有未合。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0,69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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