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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16號
再 審 原 告 陳泓翰
兼訴訟代理人 陳良濱
再 審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范志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貳仟玖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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