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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吳旻穗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何圳賢等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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