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號
聲請人即
抗 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博翔
代 理 人 曾怡靜律師
相 對 人 洑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第七行關於「法定代理人廖振雄」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廖振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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