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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易字第5號
原 告 張旭鴻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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