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7,上易,68,20190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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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68號
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張 松 根
訴訟代理人 汪 玉 蓮 律師
相 對 人 盧商玉蘭

盧 銘 哲
盧 淑 君
盧 淑 妙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清惠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盧商玉蘭、盧銘哲、盧淑君、盧淑妙為被上訴人盧文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盧文彬即盧茂川之承受人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可考,配偶盧商玉蘭、長子盧銘哲、長女盧淑君、次女盧淑妙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則應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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