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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法定代理人 邱仲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上訴人即原告晉生醫療社團法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原判決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1萬527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780元;
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反訴訴訟標的金額1290萬025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8萬8412元,合計19萬5192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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