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吳 國 源
訴訟代理人 林 芳 榮 律師
被上 訴人 蔡 月 桃
訴訟代理人 張 雯 峰 律師
奚 淑 芳 律師
王 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就上訴人上訴所為擴張請求部分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0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張世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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