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8,聲,31,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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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薛運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禾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6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一節,有該案卷可稽。

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

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8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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