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8,再,8,2020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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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8號
上 訴 人 吳俊鋐
即再審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尤啟賢間返還價金等再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萬元,應徵裁判費5萬7633元,未據繳納,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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